第一,在此之在的交往,这无疑是利益一致的团体,如果利益中出现了分歧,人们就会需求妥协。如果妥协也不可能,随之而来的就是采取一切手段进行的斗争。
第二,意识一般的交往,这是可随意替代、彼此不相似、却可取得一致的那部分意识的交往。它将可知之物分割开来……借一切逻辑范畴作手段,或否定、或认可地把握那对所有人均有效的普遍性。这里通行的是有约束力的正确性,凡理解这种正确性的每个人都必定会认识它。
第三,精神的交往,这是在某个普遍理念下进行的。例如,在讨论会上,与有些人可能始终只能进行纯属随意性的、正确的话语讨论,而与另外一些人则可能进行心与心之间的理想的交往。①
总之,在此之在取得斗争或取得一致利益,意识一般追问各种事物的根据,精神接受理念对一切的引导。但这三种交往的方式尚未触及那使人真正成为人的东西。只有作为生存,人才作为他自身来倾诉。这也就是说,在生存与生存相遇时,也总会生成自我。只有与他人共在,我才能成为自身。②
那么,如何进行无限的交往的意志呢?雅斯贝尔斯提出,“在时间中要求完善和解决问题的答案,或哪怕只是要求对答案有一个设想,似乎都取消了只有在交往中才得以自我生成的人的使命。关键在于,不能事先便排除人真正地生成这一可能性。”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