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 应当予以制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规定。
实践中, 经常出现一些利用他人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的现象, 而其中不乏违法广告。比如在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送广告, 利用电信传输平台发送短信、语音广告, 利用门户网站、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 等等。在上述广告活动中,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是广告发布者, 也不是广告信息的接收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了一个信息传输的场所或者平台, 它们的角色属于第三方平台。为更有效地打击违法广告, 本条对这些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 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本条的理解, 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