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以下5节中,我们将讨论幸福概念的各个方面;在本章最后5节中,我们将讨论与福利概念有关的若干问题。
3.我们说过,幸福是一个享乐的概念,它当然与愉悦并不相同。如已指出过的,也不能把它定义为“愉悦和没有痛苦”。
关于幸福有过著述的道德学家,有时把这个概念与我们在本书中已经区分过的愉悦的三种主要“形式”中的一种,有时又把它与其中的另一种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人们可以论及幸福理想的三种类型或者是幸福生活的三种类型。
我将第一种类型称为伊壁鸠鲁式的理想。依据这种观念,“真正的幸福”完全来自具有使人高兴的事情。这里不必在比感官的愉悦“更世俗”的意义上去理解“愉悦”,后者还包括享受甜美的回忆和思考,享有和谐的伴侣和美好的事物。我认为,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的立场,在这种广义上可以称为伊壁鸠鲁主义。
人能够完全在被动的愉悦中找到幸福吗?也就是说,遵从伊壁鸠鲁式的生活方式能够使一个人完全的幸福吗?在这个观念中,我看不到任何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如果一个人的最高愿望恰巧就是:确保他自己在被动的愉悦与被动的“不愉悦”之间,也就是在他所喜好的状态与他讨厌的状态之间获得可接受的平衡,如果他在这样的追求中获得成功,那么依据定义,伊壁鸠鲁式的生活方式就会使他感到幸福。从有关生活偶然性的考虑出发,有人可能争辩说,机遇会强烈地妨害他的成功;有人也可能这样争辩说——这次所依据的是有关人类本性的心理学——几乎没有人会是这类愉悦的热爱者:他们自身在生活中所要求的最高的东西,就是最大限度的被动的愉悦。但是,伊壁鸠鲁式的理想是危险的,并未在全部生活中非常普遍地为人所追求,这样一些事实——如果它们是事实的话——必然不诱使我们去否定:一个成功地追随这类理想的人,如果确有这样的人的话,是真正幸福和高兴的。否认这一点将是对幸福和人之好等概念的误解,我认为,这也是某些“道德主义乖戾”的先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