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和特定捐赠人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