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
根据GATS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成员方应该在减让表中列出其根据本协定第三部分作出的具体承诺。对于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每一减让表应列明:
(1)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3)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4)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5)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上表反映的是中国入世议定书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具体承诺的内容。与水平承诺表一样,具体承诺表也分为同样的四栏,表中括号内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着相应的服务提供方式。在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一栏,“专业服务”属于服务部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等属于服务分部门。在市场准入限制一栏中,可以发现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跨境交付方式的限制不多,主要是要求与专业机构进行合作,但方案设计除外;对于境外消费则没有市场准入限制;对于商业存在,则要求在中国提供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规划(总体规划除外)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只能采取合资企业的形式,但外商可以持有多数股权,在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企业形式可以扩展为外商独资企业;对于自然人流动而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与水平承诺表中的相应规定相同。在国民待遇限制一栏中,四种服务提供方式所受到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对于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而言,不存在国民待遇限制问题;对于商业存在而言,特别要求从事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规划(总体规划除外)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对于自然人流动而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与水平承诺表中的相应规定相同。其他承诺一栏为空,这表明中国在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规划(总体规划除外)服务的具体承诺方面没有其他特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