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1.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致人伤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以过错推定承担的责任,即根据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来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来确定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转嫁给致害人,致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因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有利于受害人;另一方面又承认致害人举证反驳的效力,从而使没有过错的致害人有机会免除责任。
对学校事故的处理,下列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因学校的建筑物或其它教育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对学校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这样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与原则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损害在学校发生,在学校控制之下,如果要求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现实的,如果要求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则相对公平,也有利于促进学校积极预防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