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替人担保要当心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保证使用的频次和范围非常广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连带责任保证的负担远远大于一般保证。
生活中,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直接明确约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依照从重的方式处理,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10年姜某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向王女士借款10.5万元,由其亲戚吴某作为担保人。借款人姜某和保证人吴某分别在王女士提供的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月息5.5‰,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还款肆万元,余款及利息69225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某,担保人吴某,借款日期2010年5月20日。”随后王女士看到姜某公司濒临破产,而保证人吴某家境殷实,因此直接以吴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