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不可能对行为的效果,划出一条明显的利己或利他的界限来。一个行为的效果既关系到行为者,又关系到别人。正像包尔生所说[12]:“任何一个行动都影响到自己和他周围的人的生活,因而必须从个人和社会利益两方面来观察判断它们。所谓对自己的义务和对别人的义务的传统划分,不能看成是一个合理的划分,对个人的义务就是对他人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对个人的义务。”这种行为就其效果而言,是既利己又利他的。这种同时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看成是进化的产物。实行有利于自己但妨碍集体利益行为的人,和实行有利于集体但却伤害个人利益行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竞争中失败而灭亡。而那些善于采取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集体行为的人却能够生存,并把他们的行为方式通过教育和遗传延续下来。
5.行为的动机
有些思想家根据行为者的动机,把行为分为利己的和利他的:所谓利己的行为就是仅仅由对自己的关心所推动的行为,利他的行为就是由对他人的关心所推动的行为。还有些人坚持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任何真正利他的行为,所有行为都是利己的,都是由自私的动机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