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刘明兴、田志磊:《职业教育公私伙伴关系的实践与反思——基于河南省县域职业教育改革的案例分析》,载《职教论坛》,2017(16)。
[26] 刘明兴、田志磊:《职业教育公私伙伴关系的实践与反思——基于河南省县域职业教育改革的案例分析》,载《职教论坛》,2017(16)。
第四章 职业教育财政改革与资助体系
199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在政府投入方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随后,1998年国家教委等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职业教育经费应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行业组织、企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逐年增长。各级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款,专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这进一步明确了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同时,该文件提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对接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教育和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取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鼓励职业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创收,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资助学,兴办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