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族学的发展,相关概念与定义也被不断廓清,族群与民族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也在学理上被进一步地理清。在学者把“族群”视为一个文化概念,将其使用范畴局限在学术研究和文化活动的领域,而将“民族”视为一个政治概念,用来特指得到中国政府正式承认的具有法律和政治地位的56个法定群体。[12]概念的区分是研究的前提,也是学者们的探讨,概念的运用则通常是一种惯性,因此“民族舞蹈”这一称谓实际是建立在以文化为内核的族群概念之上,同时也受到56个民族分类的规定。
对民族舞蹈的认识与对族群的研究息息相关。一般认为一个族群就是一个文化单位,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我国较早接受这一概念,这一观点至今仍是我国“民族”理论领域的主流话语,有学者将其称为“文化说”。按照Fredrik Barth概括,这种理论基本上把族群当成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的人们的共同体:生物学上能自足自我延续;具有共同的基本文化价值观念,在文化形式的外在统一性上也是可以辨认的;构成了一个交流和互动的场域,在与其他同类范畴相区别时,它具有一种自己认定的或别人认定的成员资格标准。[13]在这些特征中最强调共同的文化,也就是说一个族群拥有一个共同的文化是“文化说”的核心观点,[14]在这一观点下,文化被视为可以观察到的事项,并以此作为族群间划分与界定的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