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
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2011 年8 月29 日,被告陈某春因交通事故受伤进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 月22 日出院。2011 年10 月11 日,被告陈某春因“左下肢肿痛一周”入住原告骨科病房,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YT、左膝关节镜术后。”经治疗后检查,被告陈某春左下肢深静脉血检部分血管再通,关节活动度伸直0 度,屈曲达90 度。自2012 年3 月25 日起至同年7 月18 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先后二十余次通知其出院,但被告陈某春拒绝出院,仍然占用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第34 床。自2012 年7 月18 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为被告陈某春办理了出院手续,且自该日起至今,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未再对被告陈某春进行住院治疗。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春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其他公民公平地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并于2014 年12 月10 日作出判决,判决陈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 号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34 床腾退给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