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出版有赖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完善和保护。从17世纪上半叶西方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到光绪年间颁发诏令保护知识产权,均为后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出版制度的完善。
梁启超对此事评价极高,他在《戊戌政变记》中说道:“皇上深知民智之当开,立即施行,悬破格之赏,予清要之官;立专卖特许之条,俾国中士民移向者作八股之聪明才力,为讲求实学之用。”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曾下达多项诏书,大多都被朝内大臣给搁置了,但这项“上谕”却被迅速议妥,得以颁发执行。
《光绪朝东华录》作为编年体史料长篇,卷帙浩繁,洋洋三百余万言,其史料来源主要是当时的报刊和奏折等材料,真实性较高。而本文正是光绪皇帝的诏书,据此可知,早在光绪年间,我国便已经开始注重著书立说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为后来中国出版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郭雨晴)
[1] 题目为编者所拟
[2]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3] 囿:局限。
[4] 锡:通“赐”,赐给。
[5] 猷:这里指计谋;谋划
[6] 祥:通“详”,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