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是说,在社会的原生形态或原始形式中存在这样的运动:典型的东方形式,斯拉夫人的变形形式、日耳曼人隐蔽对立的形式,它们构成“原生的生产关系”的差异。在民族之间交往的过程中,“原生的生产关系”的差异向第二级的东西转化。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原生态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34]这就是说,在派生的、第二级的关系中,已经发生了形式的不可类同性。
到第三级关系,情况就更复杂了。这里,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征服者带给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被征服者的;二是征服者带给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被征服者的;三是二者处于相同的社会形态但不同发展阶段的。这三种情况对社会派生形态的发展有不同影响。马克思指出,“导入英国的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要比在法兰西自然形成的封建主义较为完备”[35]。这是因为“这种交往形式在自己的祖国还受到以前时代遗留下来的利益和关系的牵累,而它在这些地方就能够而且应当充分地和不受阻碍地确立起来,尽管这是为了保证征服者有持久的政权(英格兰和那不勒斯在被诺曼人征服之后,获得了最完善的封建组织形式)”[36]。反过来,也有大量的“古老文明被蛮族破坏,以及与此相联系重新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结构(罗马和蛮人,封建制度和高卢人,东罗马帝国和土耳其人)”[37],这些都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某种社会形态变形,即“导入的和带去的派生形式”[38]。